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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或质权。故题目中的担保物权效力由高到低为丁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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