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2年6月30日之前
B、2012年12月31日之前
C、2013年6月30日之前
D、2013年12月31日之前
A、2012年6月30日之前
B、2012年12月31日之前
C、2013年6月30日之前
D、2013年12月31日之前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知识点:诉讼时效 题库维护老师:LXR
A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知识点:诉讼时效 题库维护老师:L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