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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原理,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甲公司无权允许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构成共同侵权。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只不过,如果善意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D项:符合题意,当选。《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是关于Bolar抗辩的规定。(Bolar例外(Bolarexception)又称为Bolar豁免(Bolarexemption),是指在专利法中对药品专利到期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进口、制造、使用专利药品进行试验,以获取药品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数据等信息的行为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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